上海加盟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速办完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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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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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盟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速办完整指南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被许可人就特殊的行业达成的共同协议,就特许经营的范围,内容,事项,期限进行协商约定,那么期限也是如此,双方共同协商约定,那么超过期限可以共同协商选择延期。
                   
①特许经营权人作为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质押合同。
在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权的专门收费账户,在质押后,应当对于收费的专门账户进行设定,控制收费;质押的期限;质权实现的方式。
代位行使收费权和完全控制账户,或者拍卖和zhuanrang权利;登记和备案;批准,权利往往是批准或者许可的,质押同样要经过批准;权利zhuanrang的限制等内容。
②经过批准。
特许经营权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时带有专营性质。
具有非常强的特殊性,对于经营人的要求比较高。
质押合同订立前好征求原有关批准部门的意见,在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再将质押合同送有关部门批准。
否则,会影响质押的效力。

(一)“其他权利”仅做了概括性规定。
按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除了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等不动产收费权及学生公寓收费权,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规定外,其他权利均被涵盖在“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一概括性规定中。
截至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特许经营权权利质押作出明确的、系统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于污水处理经营权、景区经营权等权利上的质权有可能被“物权法定”这一原则所不认可。
总之,质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 存在比较大的不确定因素。
(二)评估价值难以估算。
虽然特许经营权每年的经营所得或每年的收费收入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鉴于特许经营项目一般工程庞大,资金投入较多,跨时较长,法律关系复杂,且存在多种价值评估方式等因素,故特许经营权评估价值有时较难确定。
这就给银行计算质押率提出了难题,在业务实践中,评估价值确定问题往往难于通过审贷委员会的审查。
(三)收费权不能完全形成。
特许经营项目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资金短缺、工程质量不达标、验收不合格等多种风险,导致项目不能及时竣工,此时经营权、收费权尚不能形成,无法实现经营所得或收费收入;即使实现经营所得或收费收入,但是,可能存在法定抗辩理由或经营、收费障碍等情况,此时,即便质权人依法拥有质押权,质押权的实现结果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四)特许经营权zhuanrang限制。
特许经营权的可让与性根据特许经营限制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对于特许经营限制严格的行业,如供水、供电等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特许经营一般是由政府针对具备特殊zizhi的特定企业发放的,是不被允许在市场上自由zhuanrang的。
对于在特许经营的授权中,只有明确了有条件zhuanrang的特许经营权才具有可以zhuanrang的条件。
(五)质权登记公示不规范风险。
《物权法》颁布后,我国法律法规对部分权利质押登记进行了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此后人民银行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规定了应收账款包括销售取得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等,可谓内容比较丰富,但应收账款是否包罗万象,《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均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做业务中,往往会面临特许经营权不容易找到登记部门的情形。
实践中,退一步讲,就算找到主管部门,由于质押登记的程序和流程不规范, 取得的往往是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担保”的批复或承诺,难以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登记, 不足以保障银行的利益。
(一)建议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建议由高人民法院针对特许经营权质押问题组织一次调研,调研后,结合各级人民法院判决及银行等企事业单位融资需求实际情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权利种类、质押登记部门、设立效力、对抗性等问题做出系统的、明确的规定,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二)做好贷前尽责调查。
鉴于上述法律风险,对于以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担保应谨慎决策,对特许经营项目做好贷前尽责调查工作,对项目收益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必要时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质押、zhuanrang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为避免zhuanrang特许经营权受到限制,应当要求借款人将其依法获得的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担保的行为明确约定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于质押、zhuanrang特许经营权事先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取得特许经营权主管部门的同意。
并且,应当在经营协议中明确质押担保期间特许经营权主管部门对于质押人的特许经营权不予收回或限制。
(四)严格登记公示。
为确保优先受偿权,必须做好登记公示工作,司法实践中,诸多利益受损失案件就是因为登记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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