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区别,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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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27 08:08

详细介绍


1.危险货物
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锂电池、蓄电池、火柴、汽车安全气囊等属于危险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中,部分危害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采纳,因此部分危险化学品(例如硼酸)不属于危险货物。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一、两者的相同与不同
1.包装特殊要求相同
两者均对包装有特殊要求。
2.适用国际规章不同
危险货物适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危险化学品适用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3.运输标签不同
危险货物的运输标签底角会有阿拉伯数字,但危险化学品的象形图则没有。
以易燃气体为例具体分析↓
/
二、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要求
1、进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的内容包括:
1.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对出口危险货物,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包装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4.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2、进出口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2.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4.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三、出口相关要求
1、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添加抑制剂情况说明。
温馨提示:上述1—4项材料,涉及多个申报批次、需多次使用的单证,允许企业仅首次申报时提供,后续重复使用,海关需要验核原件的,按要求提供。第2项《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不管是否首次申报,都需提供并由海关进行核销。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要求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海关申请电子底账
2.“危包证”的办理
“危包证”是一种俗称,准确的讲是指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包装使用鉴定合格后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注:出口危险货物需要办“危包证”;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也需要办理“危包证”。
四、进口相关要求
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采取
口岸“批批验核+抽批检测”的监管模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1.危险货物
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锂电池、蓄电池、火柴、汽车安全气囊等属于危险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中,部分危害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采纳,因此部分危险化学品(例如硼酸)不属于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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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一、两者的相同与不同
1.包装特殊要求相同
两者均对包装有特殊要求。
2.适用国际规章不同
危险货物适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危险化学品适用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3.运输标签不同
危险货物的运输标签底角会有阿拉伯数字,但危险化学品的象形图则没有。
以易燃气体为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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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要求
1、进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的内容包括:
1.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对出口危险货物,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包装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4.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2、进出口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2.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4.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三、出口相关要求
1、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添加抑制剂情况说明。
温馨提示:上述1—4项材料,涉及多个申报批次、需多次使用的单证,允许企业仅首次申报时提供,后续重复使用,海关需要验核原件的,按要求提供。第2项《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不管是否首次申报,都需提供并由海关进行核销。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要求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海关申请电子底账
2.“危包证”的办理
“危包证”是一种俗称,准确的讲是指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包装使用鉴定合格后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注:出口危险货物需要办“危包证”;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也需要办理“危包证”。
四、进口相关要求
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采取
口岸“批批验核+抽批检测”的监管模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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