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税务疑难注销缺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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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29 12:03

详细介绍

北京公司税务疑难注销缺票注销

北京企业疑难税务变更,税务转股,税务疑难注销,不查账注销、解除税务稽查,协查,有库存注销、非正常户注销、严重违法注销、个体户注销、工商、年报异常注销、吊销转注销、疑难税务注销、账目不齐等公司注销。如您有遇到税务或工商相关的疑难需要处理,可以先打电话咨询,觉得可以后,随时约线下面谈~(主页或者放大头像可以联系)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具体容缺条件是:

  ①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②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3)对不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出具清税文书前,纳税人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多退(免)税款,否则税务部门不予出具清税文书。

(4)纳税人有未缴销的发票且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纳税人应将未缴销的发票交回主管税务机关核销。

(5)纳税人在注销前,应先办理涉税证明信开具和通知提醒服务。

(6)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证明》。

(7)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按规定程序交回主管税务机关,并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收缴或注销。


注销,疑难注销,解除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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