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农食产品检疫审批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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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1006号文锦渡口岸综合报关大楼628E
更新时间
2024-05-17 08:08

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4.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动物产品、活动物、肉类及其产品、蛋类、燕窝、乳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二、申请材料

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随附单证要求:

1.动物及动物产品部分

(1)进境动物。

a)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食用水生动物除外);

b)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2)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3)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5)进境生物材料。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a)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

b)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6)特许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提交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b)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2.植物及植物产品部分

(1)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2)进境烟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3)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3.食品部分

进境肠衣和毛燕、进境粮食等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材料说明:申请无固定格式、申请人自拟即可。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登录“互联网+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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