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申报注意事项以及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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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5-04-17 08: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公告 2022年第2号,濒危物种包括濒危动物和濒危植物。其中濒危动物是指cites附录i、ii、iii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动物物种;濒危植物是指cites附录i、ii、iii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所列植物物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按濒危物种对待,不受e、f监管,不在《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监管范围:
01.cites免管标本的进口、再出口;
02.cites免管、非国家重点保护标本的出口;
03.非cites附录所列、仅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动植物标本的进口和再出口;
04.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培植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05.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繁育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野外种群的物种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调整表的商品备注中提到: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且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商品除外。
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物种。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部分物种野外种群,人工繁育种群不受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仅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野生植物,不包括人工培植的。
国家重点保护同名物种是指进口和再出口时来源于境外与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学名相同的物种,以及出口时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名录中指明不受保护的物种。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申报注意事项:
· 有关进出口企业(个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对申报为不受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有疑问的,企业(个人)应当根据免管条件提供证明材料,对仍存争议的,海关暂不放行相关进出口商品,凭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实施监管。
·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同时申报与该物种或其产品相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
· 属于濒危物种名录管理范围的物种,如其商品对应商品编号无e/f监管条件,也应属于本目录管理范围,进出口时须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9月2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濒管办联合发布2023年第21号公告,自10月1日起,将国家濒管办实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分别委托或授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办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申请人继续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singlewindow.cn)向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申请。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系统新增“一件事一次办”申请功能,该功能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
系统在公约、非公约、海峡两岸证书申请界面新增“林草部门管理的物种申请”模块功能,申请人通过该功能向国家林草局或地方林草主管部门一次性提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申请,审批通过后系统同时生成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单一窗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