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招商奖励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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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3-11-04 06:00

详细介绍

据盐税三稽通〔2023〕9号文显示,盐城市永信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得新丰居委会转入招商奖励款49157334.86元,符合企业所得税征税要素,该收入奖励款记录全面、完整,但无成本、费用支出数据内容可供计算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的规定,确定该单位依取得收入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奖励收入4100365.86×计税所得率10%=410036.59元(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2017年应缴纳未缴纳企业所得税:410036.59×50%×税率20%=41003.66元


2018年应缴纳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奖励收入20455499×计税所得率10%×税率25%=511387.48元


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奖励收入15967788×计税所得率10%=1596778.8元(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2019年应缴纳未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25%+596778.8×50%)×20%=548389.4×20%=109677.88元


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奖励收入8633682×计税所得率10%=863368.2元(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2020年应缴纳未缴纳企业所得税:863368.2×25%×税率20%=43168.41元

2017-2020年合计应缴纳未缴纳企业所得税705237.43元


一般招商引资的企业,都以查账征收方式,招商的财政奖励款可以通过再投资,投入的方式来降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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