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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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4号16幢3层176室
- 更新时间
- 2024-12-19 08:00
需满足哪些条件才可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1、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配,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4)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1、设立地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含军队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4)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8)《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9)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无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但应作出说明;
(10)《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设立军队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1)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4)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8)《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10)《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3、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3)申请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6)《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7)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无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但应作出说明;
(8)《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