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通知的附件也再次明确“本通知所称app,是指包含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
程序,以及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放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程序等。”
综合上述定义,需进行备案的app应包括通过应用商店下载至移动智能终端的app(例如
从苹果商店、安卓商店下载的app)、通过分发平台生成并运行的小程序(例如微信小程序
、抖音小程序)、手机厂商在移动智能终端安装的快应用(例如华为快应用)。从服务类型
来看,结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中相关规定,需进行备案的
app的范围应包括提供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
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类型服务的app、小程序及快应用。
除了上述在备案登记表中明确规定的app、小程序和快应用三种类型外,其他符合“在
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情形的程序,如浏览器插件等,也属于应当进行备案
的app。
需明确的是,备案通知对于app的受众并未作进一步区分,也就是说面向公众提供服务
的app和仅用于企业内部管理的app,只要满足“在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就
需要履行备案义务。
此外,我们注意到备案通知援引的法律依据中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而《
互联网信息服务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分别实行许可制和备案制
。但本次备案通知并未对app的性质进行划分,这意味着经营性app既需要取得icp证,也需
要完成ap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