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伙企业(一)——设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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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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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桃园田厦国际中心
更新时间
2024-09-11 07:00

详细介绍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在设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合伙企业形式的选择

合伙企业一般有两种,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 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

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 合伙人的选择

因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可能被强制偿还合伙企业全部债务,虽然被强制偿还债务的合伙人可以依据其《合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但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偿债能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 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是公司,一般没有章程,但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所以合伙协议的约定尤为重要:

1、 合伙出资的约定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因而根据不同的出资,应当有不同的约定,且出资的资产必须作估价,确定出资份额。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缴纳出资的具体日期,是保障合伙组织的正常运转的需要。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同时,也需考虑到货币以外的财产出资有可能出现瑕疵,需要约定明确的处理方法。

2、 合伙人权利的约定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合伙人都有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2) 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合伙人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要求分配利润。利润是按照出资比例、投入精力还是合伙事务管理职责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体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应在协议中明确写明。

(3) 查阅账簿的权利

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

(4) 退伙的权利

协议中应当考虑约定退伙的方式、债务的分担、合伙财产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如何赔偿等。

3、 合伙人的义务的约定

(1) 足额出资

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实际交付出资

(2) 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按约定分担经营损失和债务的责任。为避免日后产生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尽量明确约定。

(3) 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向竞争的业务。

(4) 退伙后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我国法律对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义务并未明文规定,在合伙协议中协商约定即能对全体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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