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有外资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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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4号16幢3层176室
更新时间
2024-06-16 08:00

详细介绍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外资增值电信占比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于经营类电子商务);(含其他国家)可占比

(二)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港澳可(wto开放的国家内),不需要再注册在自贸区。

(三)存储转发类业务cdn;港澳50%(其他国家不开放)

(四)呼叫中心业务;港澳及境外可(新规)

(五)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可)(其他范围港澳50%,其他国家不开放)

(六)信息服务业务sp50%(港澳及境外)(icp中于应用商店港澳可,其他业务50%内)。
(七)isp的其他业务范围(港澳可)、 idc(idc港澳1-50%;需要港澳服务者证明)50%以内。
(八)固定网数据传输,港澳及其他国家均不开放
(九)dns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wto开放的国家小于等于50%
(十)vpn外资只对港澳50%以内开放,而且提供大外资方港澳服务者证明(cpa正常)

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  
若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电子版,复印件1份)  
若外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公司登记证(电子版,复印件1份)  
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证件(电子版,复印件1份)  
中外方投资者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在线填写)  
若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的,拟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请wto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应提交香港工贸署颁发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澳门亦同(电子版,复印件1份)
外方投资者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控制情况说明(电子版,1份)
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吗?
答:“经营范围”应载明“电信业务”相关字样或列举出本次申请的电信业务种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因此申请人应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登记相关经营范围,再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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