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要交哪些税?减资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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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28 08:00

详细介绍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二、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减资,指部分或者全部股东,依法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实收)资本。

三、公司减资大致有两种情况:

1 名义减资(减资用于弥补亏损);

2 实质性减资(股东取回的价值小于或大于股东投入的价值);

四、对于被投资企业,如果是资金过剩将股本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实质性减资行为,一般情况的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

贷: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产科目)

如果涉及固定资产的,应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视同销售所涉及的增值税应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但股东收回投资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情况,则支付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要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34 号公告)

借: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等

减资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股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五、名义减资(减资弥补亏损)的所得税处理:

股东不需要作为捐赠支出进行纳税调整,被投资企业也不需要确认捐赠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号)第五条规定,股东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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