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伊双边贸易情况(附南京境外投资登记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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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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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伊双边贸易情况(附南京境外投资登记备案指南)

    德国联邦统计局2月1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德国对俄罗斯的商品出口额降至146亿欧元,同比下降45.2%;德国从俄罗斯的进口额增至353亿欧元,同比增长6.5%。在德国蕞重要的出口国排名中,俄罗斯从2021年的第15位下降到第23位。2022年德国对俄罗斯蕞重要的出口商品是医药产品,因为卫生部门不受西方制裁。德国对俄医药产品的出口同比增长17.6%,达到31亿欧元。另一方面,德国对俄罗斯的机械出口同比大幅下跌51.6%,至28亿欧元。由于能源进口的高价格和对俄制裁导致的货物出口减少,2022年德国对俄罗斯的贸易逆差创下了自1992年以来的蕞高记录,为207亿欧元。(新华丝路网2023/2月10日)


中伊双边贸易情况

    中国海关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和伊朗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147.8亿美元,同比下降1%。其中,中国进口65亿美元,同比增长0.9%;中国出口82.7亿美元,同比下降2.5%。 

    从近六年(2016-2021年)情况看,中伊双边贸易规模和贸易差额均明显受伊朗面临的国际环境影响。贸易规模方面,中伊贸易因伊朗受美国制裁出现萎缩。2016年伊核协议签订,伊朗的国际制裁被取消,随后中伊双边贸易额快速增长。2018年5月,美国单方面退出伊核协议,并重新制裁伊朗,伊朗贸易环境恶化。随后的2019年、2020年中伊双边贸易受较大冲击,连续两年出现下滑。2016年、2017年、2018年中伊双边贸易额分别为312.3亿美元、371.8亿美元、351.3亿美元,均维持在300亿美元以上。2019年跌破300亿美元,下滑至230.25亿美元。2020年跌破200亿美元,为149.12亿美元。2021年双边进出口额为147.8亿美元,降幅大幅收缩,并有企稳迹象。

    从中国对伊朗出口商品结构情况看,中国出口机电产品占比近四成,其他产品出口额较小,集中度不高。其中,机电类产品(包括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两章产品)出口保持稳定。随后还有十项产品出口额超亿美元,分别是车辆及其零附件,但铁道车辆除外;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及零附件;有机化学品;钢铁制品;塑料及其制品;化学纤维长丝;钢铁;杂项化学品;橡胶及其制品;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化学纤维短纤。 

    从伊朗对中国出口商品结构情况看,2021年伊朗对中国出口产品品类十分集中,前八类产品占比高达99%,但各产品出口额位次较2020年有所变化。塑料及其制品占伊朗对中国出口首位,出口额前三位为塑料及其制品,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产品、沥青等(主要是原油),有机化学品。随后第四到第八位出口产品分别为钢铁,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等水果的果皮,矿砂、矿渣和矿灰,盐、硫.磺、土及石料、石灰及水泥等,铜 及其制品。


南京境外投资登记备案指南    

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放管结合”,做到有的放矢。该规定从是否属于敏感项目、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两个维度,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报告等审批方式。

备注1:大额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资料来源: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

国家发改委对于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着重对敏感项目的审核,而根据该办法,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1)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

(2)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8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

(发改外资〔2018〕251号),敏感行业包括: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

国办发〔2017〕74 号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房地产

酒店

影城

娱乐业

体育俱乐部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投资主体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1.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外延扩大。根据发改委11号令,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外延扩大,实现了全覆盖,既包括非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企业,既包括境外企业直接的投资,也包括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再投资,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资、担保等,既包括境外企业所有权的获得,也包括经营管理权等的获取。

2.明确发改委审批是其他部门办理业务的前提。发改委11号令规定:对于核准/备案项目,明确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3.注意投资完成后的报告。发改委11号令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2017;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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