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再投资申报备案要求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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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06-09 07:00
境外再投资申报备案要求及形式
商务部:
只要境内企业利用其在境外的终目的地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无论再投资金额大小,均需上报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发改委:
如再投资非敏感类项目,且中方再投资金额为3亿美元以上,则需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中方再投资金额为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申报。
*部分地区存在需要对3亿美元以下的再投资行为进行申报的情况,建议进一步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确认。
申报时间
商务部:
秉持“事后申报”原则,即完成境外再投资行为后,再进行企业境外再投资报告。
*鉴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存在差异,具体开展再投资行为后多长时间内需要申报,建议提前与商务主管部门沟通确认。
发改委:
秉持“事前申报”原则,即企业应该在再投资行为实施前,提交大额非敏感项目情况报告表,申报完成后方可开展再投资行为。
境外再投资申报方式
商务部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所在国相关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事后报告义务。
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后,随其他附件一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
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后,随其他附件一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发改委
企业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表》后,随其他附件一并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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