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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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 更新时间
- 2024-11-15 08:00
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工商部门认可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拟设立的经营企业须提交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3.安全评价报告: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分别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厂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安全经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查员证”,业务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报所辖区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剧毒品购销管理制度、商品储存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消防警卫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等;
9、成品油经营单位须出具自治区经贸委的批准文件;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自治区公安厅的批准文件;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自治区经贸委的批准文件;
10、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1、经营许可证分类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2)甲种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3)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2、申请
(1)经营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及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上述以外的经营单位向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2)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3)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3、审批
(1)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后,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3)发证机关除定期向社会公告经营单位名单以外,还应向同级公安机构、交通部门、工商部门和通报。
(4)每年1月5日前,各地、州、市将经营单位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将信息数据库新增信息一并报送(用计算机软盘)。
(5)在填写经营许可证时,如果发现毁坏或填写差错,须将毁坏的经营许可证邮寄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