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出版物需要资质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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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13 08:00

详细介绍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将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的行为合法化、制度化的一种法律许可形式。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而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它将会有许多的处罚。
从事出版物零售、批发、出租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络进行出版物的销售、出租,也需要办理许可证,根据经营形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分别到当地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和当地的文体局办理。
只要是经营有关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关业务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以及展销的活动,就必须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二 ) 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 )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 )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六 )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 ) 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 )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九 )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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