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公司碳排放管理公司碳积分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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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04 06:00
2018 年我国***市场从七大试点地区覆盖至全国,截至 2022 年 10 月,全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 1.95亿吨,累计成交金额达到 85.6亿元,说明***工作取得了显着的成果。双碳目标下,很多企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并纳入发展低碳经济的行列,但因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导致部分企业在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形成了不统一、不规范的现状,因此研究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和信息披露的现状,可以为企业提供借鉴意义,同时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具体准则的制定提供对策,加快碳会计法律法规的完善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现状
碳排放权会计为碳会计的一个分支,碳会计的出现是为了履行低碳责任而衍生的种会计信息,主要依据能源环境法律法规。碳会计体系包含了碳排放会计、碳固会计和碳汇会计,碳排放会计是对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用以核算企业碳排放过程及减排情况的碳会计信息,主要记录企业产生的温室气体、温室气体排放权配额和核证减排量买卖行为
2011 年 10月国家发改委颁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其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深圳七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2016 年9月 23日,财政部公布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为了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工作的有序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规范核算,后于2017 年 12 月发改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电力行业)》,标志着电力行业的碳排放交易会计体系自此开启。为规范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会计处理,2019 年12月财政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适用范围、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三个主要方面,对重点排放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作了明确规定。
(一) 适用范围
2020 年 12 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纳入 2019 ~ 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重点排放单位共计 2225 家,《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此规定自 2020 年 1月1日起施行,以上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此规定,这也意味着未纳入重点排放企业的单位无需采用本规定进行碳排放权会计核算。
(二) 会计处理
《暂行规定》中,碳排放权配额核算仅划分为外购和无偿获取,重点排放企业应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外购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从无偿获取的碳排放权配额除在交易市场出售给外单位以外,无需做任何账务处理。同时现行政策中规定不论何种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中均采用历史成本属性计量。《暂行规定》明确了碳排放权配额在两种方式下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过程,其中后续计量包含企业履行碳减排义务、出售和注销碳排放权,具体如表1 所示。
适用范围
2020 年 12 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纳入 2019 ~ 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重点排放单位共计 2225 家,《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此规定自 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上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此规定,这也意味着未纳入重点排放企业的单位无需采用本规定进行碳排放权会计核算。
(二)会计处理
《暂行规定》中,碳排放权配额核算仅划分为外购和无偿获取,重点排放企业应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外购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从无偿获取的碳排放权配额除在交易市场出售给外单位以外,无需做任何账务处理。同时现行政策中规定不论何种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中均采用历史成本属性计量。《暂行规定》明确了碳排放权配额在两种方式下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过程,其中后续计量包含企业履行碳减排义务、出售和注销碳排放权,具体如表1 所示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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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资产]属于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资产]科目里面的明细科目,在重点排放企业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里列示,期末若有余额应在借方。同时财务报表附注中需要披露说明以下内容:碳排放权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利润表中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营业外收支;企业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外购、无偿获取或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本期及上期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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