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口退税企业的结汇详细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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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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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699号A1407-1408室
更新时间
2024-05-10 07:36

详细介绍

一、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应于什么时间提供收汇资料呢?

根据《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的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一般是指次年4月30日前*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如果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针对暂未收汇的货物,生产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呢?

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三、某出口合同于2019年9月1日签署,合同约定设备到货(pod)后180天内****付款,出口货物的pod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终境外进口商于2020年5月13日付款,那该出口企业应该于什么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六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因此,以上案例中该出口企业应该在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


四、某出口合同于2019年9月1日签署,合同约定设备到货(pod)后180天内****付款,pod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则合同约定的*终收汇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但该境外进口商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完成付款,是否能在日后提供收汇凭证,并享受出口退税税收优惠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六条的规定,若在合同约定*终收汇日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出口企业无法提供收汇凭证,则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不能享受退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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