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商业保理公司保付代理应收账款融资公司注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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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星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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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廖幸
所在地
深圳市龙华区
更新时间
2023-11-04 06:00

详细介绍

第六条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要法人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具有建设支撑业务经营信息系统的能力;

(五)注册地要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财务状况良好,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经营管理良好,近2年内在税务、市场监管、海关等和金融机构没有重大违法违规和****;

(四)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出资额的2倍,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

(五)初始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注资不得以债务性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出资人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投资许可手续。

(七)承诺从保理公司新设之日起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对外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商业保理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拟任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法律、经济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保理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一)刑满释放未满2年,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有重大违规记录未满三年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或高管人员,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条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商业保理公司章程(草案)、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近2年审计报告和近3个月财务报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七)拟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简历;

(八)商业保理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业务指引(规则)等;

(九)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

(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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