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旦专利权的限制
(1)包括以下内容的专利申请不得授予专利权
①违反了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
②危害了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对环境产生严重的损害的发明。
③科学发现或理论以及数学方法。
④用于治疗人类和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
⑤用于生产植物或动物的生物过程,非生物和微生物过程除外。
(2)强制许可
①强制许可的适用情形
a、对于有关部门或者这些部门许可使用该专利的第三方,如为国家安全、紧急情况
或公共非商业利益所需,但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专利权人。
b、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授予之日起三年后,或者自申请专利之日起四年内,专利权人不利
用专利权或者不充分利用的。但是,如果不使用或者使用不足的原因超出了专利权人的控制范
围,工业和贸易部长可以决定授予专利权人延长期限。
c,如果在司法或行政上决定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其权利的行使方式会妨碍第三方的
公平竞争。
②强制许可人
工业和贸易部长、有关部门或者这些部门许可使用该专利的第三方。
③专利许可证的特点
a,申请许可证的人是否寻求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得以合理的价格和条件使用专利的许可。
在不合理期限内未与专利权人达成协议,可不予许可。
b,许可证的范围和期限应与授予许可证的目的相一致。如果许可证申请涉及半导体技
术,则许可证只能用于公共非商业利益。
c、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独占。
d,除了该专利的实施是垄断行为外,该授予许可证应满足当地市场的需求。
e,部长颁发专利许可的决定后,当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另外《1999年第(32)号法(关于专利)》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如果授予许可的理由不再适用,部长可以主动或者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撤销许可,撤销不应当损害与许可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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