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什么样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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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城(上海)企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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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老师
马德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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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699号A1407-1408室
更新时间
2024-05-23 07:36

详细介绍

企业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通常可能存在相关措施解除,需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向所有涉及到的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核销手续后方可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通常都存在未了债权债务、有欠税行为等,若利用简易注销程序,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股权被冻结、出质,通常意味着股东存在未了债务,而动产抵押则表明企业存在未了债务,无论那种情形,企业注销都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仅能按一般注销流程办理。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等情形的;
上述情形下,企业可以在相关行政机关结案后,通过一般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企业注销需以分支机构清算完毕并完成注销为前提,否则,会导致债权人对该领取了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所实施的行为无法追责,变相实现了逃避,因此对于其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者,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就表明存在债务未清结或其他情形,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一般注销程序完成注销登记。所以,企业只有一次申请简易注销的机会。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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