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业保理承兑应收账款管理催缴公司应收账融资公司注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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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星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认证
手机号
18681584221
总经理
廖幸
所在地
深圳市龙华区
更新时间
2023-11-04 06:00

详细介绍

,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不宜开展保理业务。保理业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而应收账款来源于基础交易合同,基础交易合同不合法,应收账款就失去了存在的法律基础,保理银行不能通过合法受让取得该应收账款。第二,代理销售合同不宜开展保理业务。代理销售合同是指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委托代为销售商品,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费用的合同。如基础交易合同名为买卖实为代理销售,商品所有权在买卖双方并不发生转移,仅仅是占有状态的改变,所以对受托人而言并不产生所谓的应收账款。第三,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不适宜做保理业务。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为已经转让或出质,在先权利人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保理银行无法通过合法有效的受让取得该应收账款,当然也无法开展保理业务。第四,未来应收账款不适宜开展保理业务。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或服务提供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未来应收账款因合同项下卖方或服务提供方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合同项下卖方义务能否履行、履行是否适当无法确定,应收账款尚未实际产生,与一般应收账款相比,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加大保理业务开展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办法》将未来应收账款排除在保理业务范围之外。第五,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其权利产生之后即脱离了票据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票据权利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流转,没有开展保理业务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 应收账款不实的法律风险

1.基础交易合同虚假是否影响保理业务合同的效力。对于上述案件,存在两种意见:种意见:基础交易合同是应收账款的法律基础,基础交易合同不存在应收账款即自始不存在。保理业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应收账款不存在,保理业务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应当认定无效。第二种意见:保理融资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要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但基础交易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保理业务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银行签订,因此,基础交易合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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