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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星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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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廖幸
所在地
深圳市龙华区
更新时间
2023-11-04 06:00

详细介绍

融资租赁出租人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有权拒收标的物,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应该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及时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保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占用,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并且不得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的妨碍。

(3) 出租人有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义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4)出租人负有特定情况下的瑕疵担保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权利:

(1)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整个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 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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