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创业投资公司备案是很简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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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泰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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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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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30 08:00

详细介绍


泰邦咨询公司专门于独立第三方私募基金管理人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海南三亚创业投资公司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二)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海南三亚创业投资公司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公司治理安排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停业整顿情况进行持续评估,整顿计划不符合要求或者整顿效果不及预期的,可以采取其他风险处置措施
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海南三亚创业投资公司备案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应当关注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公司合规和风险管理等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不得以短期的基金管理规模、盈利增长等作为主要考核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
(一)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低于5%;
(二)为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四)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
(一)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低于5%;
(二)为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四)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海南三亚创业投资公司备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海南三亚创业投资公司备案六)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海南三亚创业投资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是很简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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