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投资商务部备案攻略(附中澳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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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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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境外投资商务部备案攻略(附中澳税收协定)

      澳洲的木材目前已经满足了中国海关的检疫要求,因此恢复了进口。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消息是在澳大利亚贸易部长法瑞尔结束对华访问的几天后实现的,所以澳方“破冰”的态度可能起到了更大的作用。消息显示,澳大利亚贸易部长法瑞尔于本月11日抵达北京,开始为期三天的访华行程。据悉,这是澳大利亚贸易部长四年以来首.次访华,其此行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快缓和两国关系,寻求贸易的全面解冻。


深圳境外投资商务部备案攻略

虽然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强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务部牵头汇总,但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职责分工。因此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依然适用(后续有变更可能)

备注1: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备注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3: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同发改委规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据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规定了三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因此综合分析,敏感国家和行业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2、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3、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4、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5、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商务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26号),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如下内容: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

4、以下对外投资是重点督查项目:

4.1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4.2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4.3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4.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4.5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 2018 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

中澳税收协定

      澳大利亚与许多国家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国际交易中的双重征税,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过情报交换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际避.税。 

      目前,澳大利亚已经与超过40个国家(地区)签署一系列综合性税收协定以及税收情报交换协议[3],与3个国家签署航空运输收入的税收协定,与美国签署关于不动产、遗产和赠予税的税收协定,以及与东帝汶签署关于合作开发石油资源的综合协定。另外,澳大利亚还与美国签署执行美国外国账户税务遵守法案的政府间协定。税收协定只有通过议会法令才能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并产生法律效应。

      总体来说,澳大利亚税收协定在税收管辖权重叠的情况下,避免了对企业的双重征税,在独立交易的前提下,合理分配税收收入,为国际税收争议提供了解决和协商机制。澳大利亚税收协定对企业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营业利润以及其他性质收入、税收抵免及优惠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于1988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为“中澳税收协定”)并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澳税收协定共二十八条,主体部分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协商程序以及税收情报交换四大内容,其中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所占篇幅蕞大,体现税收协定把消除双重征税作为核心目的和宗旨。

      中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均于2017年6月7日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多边公约”)。该多边公约对中澳税收协定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多边公约于2019年1月1日起对澳大利亚生效,并于2022年9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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