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资并购程序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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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登尼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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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2856050
联系人
陈小姐
所在地
东门南路2020号太阳岛大厦16楼(北上广深港、成都、义乌、东莞、南昌、厦门、泉州、海口)
更新时间
2024-07-05 08:00

详细介绍

关于外资并购程序的特殊规定


1.报商务部审批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明确规定,对特殊目的公司①并购和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或中华***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并购事项,一律报商务部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无权审批。

2.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情形

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报证监会审批情形

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拟进行境外上市交易的,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批准。

4.税务变更登记

在完成外资并购后,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凭商务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无加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相应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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