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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03 08:05

详细介绍

此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初步发展都存在试验性质,资本市场的合法性并没有得到正式承认。1998年,伴随着《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资本市场正式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承认。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信息披露规则和会计规则等日益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体制和执法体系逐步建立和健全,稽查执法工作不断加强。


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切实起到了约束作用,监管部门先后查办了“银广厦”、“德隆”、“科隆”和“南方证券”等违法违规企业,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和利益。为了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我国证券市场的审批制度也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我国资本市场开始了针对股票发行制度的探索。首先,我国开始了“通道制”和“保荐制”的证券发行制度的尝试。


2001年,通道制的股票发行制度被采纳和实施,在该制度下筛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利从行政机构转换到了承销商的手中,但是每年能够上市的企业名额仍然有限。保荐制始于2003年,发行股票的权利又赋予了保荐人或者保荐机构,与之相应但是保荐人或者机构需要承担自己所保荐的企业的连带责任,即如果相关企业发生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保荐人和保荐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券商发行股票的行为受到约束后,开始变得更为谨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其规范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由于前期制度缺陷和已经存在的问题并未得到全部解决,结构性矛盾不断积累并且开始显现,我国资本市场的调整时期开始了,这段时间在2001年—2004年之间。


2004年,国务院发文坚定了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信念,同时给出了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规划蓝图,此举很大程度上稳定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此后,2005年—2008年之间,我国资本市场又开展并完成了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证券市场上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不再存在差异,这一运行机制更加符合市场化规律,股东之间的权益也得到了有效的平衡。经历过这一阶段确立资本市场地位、完成发行机制改革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限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制度约束已经基本被扫清,我国资本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从此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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