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材料(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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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树湾壹号A座1805
更新时间
2024-05-23 07:00

详细介绍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材料(2023年)

1.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对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关指引规定,按照本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2.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办理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应当全面按照本清单要求提交材料;提交办理其他登记信息变更的,变更事项应当按照本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3. 申请机构提交的信息及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本信息


1.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必填)

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申请机构实现了三证合一,可提交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签章要求: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必填)

应当提交申请机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如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将章程修正案/补充合伙协议一并提交,或提交*新修订的章程/合伙协议。

签章要求: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3. 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必填)

应当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应当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协议、**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提交,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签章要求:银行回单应当加盖银行业务章,验资报告应当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 全体员工简历、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必填)

申请机构专职员工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 号》(以下简称《登记指引1号》)第九条规定,总人数不得少于5 人,并提交全体员工简历、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等材料:

1)全体员工简历应当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

2)社保缴费记录应当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应当提交社保增员记录等材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应当提交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文件、代缴记录等。

3)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可按要求提交劳务合同;退休返聘的员工应当提交退休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签章要求:社保缴费记录应当加盖社保主管部门章。


5. 办公场地使用证明(必填)

办公场地应当符合《登记指引1 号》第八条规定,并提交办公场地产权证书等产权文件,如为租赁所得,还应当提交剩余租赁期不少于12个月的租赁协议(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如为转租所得,还应当提交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还应当提交原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说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应当提交合理性说明材料。

签章要求: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6. 商业计划书(必填)

商业计划书应当清晰合理、具有可行性,与申请机构的业务方向、发展规划、人员配备等相匹配。

商业计划书应当对未来发展方向和运作规划做出详细说明,具体包括核心团队情况、资金募集计划、投资方向、投资计划等内容,不得套用模板。

签章要求: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7. 集团化新设合理性及集团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如有)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有关指引的规定,并提交材料说明以下情况:

1)是否具备新设合理性与必要性,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持续、合规、有效展业等相关要求,并说明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运营情况、诚信情况以及集团的财务状况、诚信情况等。

2)是否已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提交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安排。

3)是否已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并说明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安排。

签章要求:由实际控制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8.1 相关承诺函(必填)

申请机构应当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新登记承诺函模板,承诺函中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应当完整准确填写。

相关承诺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更新登记承诺函签章。

签章要求: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应当签字或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在承诺函签字。

8.2 相关承诺函(如有)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投资,或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管理人员曾从事债券投资或提交债券投资业绩的,应当提交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的承诺函。

签章要求: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相关承诺主体应当在落款处签字。


9. 相关登记信息变更材料(如有)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四章关于信息变更和报送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提交已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要求的相关材料。

签章要求: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10. 其他材料(如有)

申请机构的设立或后续展业有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标文件、引导基金相关批复等相关支持文件的,可一并提交。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如存在拟投项目并已和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可提交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人的相关政府文件等。

申请机构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存在《登记指引1号》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有)。

签章要求: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应当加盖申请机构与合作方的公章,政府公文无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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