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发出延长利得税提交期限的通知,概述香港公司的利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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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圳,上海,广州,香港,杭州
更新时间
2024-06-14 15:00

详细介绍

2021年3月29日,香港税务局发布了2020/21年度纳税申报的安排通知,税务局将于2021年4月1日向属于活跃文件的法团和合作业务发出2020/21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中提出了延长利得税提交期限。

如果纳税人聘请了税务代表,返还2020/21年度利得税申报表的期限将从申报表第一页注明的期限延长到以下日期

会计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会计日期为n类)的提交日期可延长至2021年5月31日

会计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会计日期为d类)的提交日期可延长至2021年8月16日

会计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会计日期为m类)的提交日期可延长至2021年11月15日。

尽管提交日期已经延长,但希望贵行号能够在延长期限前尽可能多地提交报税表。与此同时,请注意以下第14-18段可申请的进一步延期。

2.利得税是多少?

1、利得税。

根据《香港法例》第112章和《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按每个纳税年度计算,从中产生或从香港获得的应纳税利润,扣除可扣除的支出,净收入,按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向香港税务局报税,每年缴纳香港利得税。

2、利得税纳税对象。

包括法团、合伙企业、受托人或团体在内的任何人,在香港行业、专业或业务,从香港产生或从香港获得的应评税利润(销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必须纳税。征税对象没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区别。因此,香港人从海外获得的利润不需要在香港纳税;另一方面,非香港人如果从香港获得利润,就必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利润是否来自香港,主要取决于事实,但采用的原则可以参考香港法院和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海外利润即使汇回香港,也不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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