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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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2 07:00
q: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答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工作,该办法制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和竣工验收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应规定,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所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竣工验收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全部竣工前,向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递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包括设计文件、建设图纸、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检测和验收,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评估,并出具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到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备案申请,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备案申请材料,审核备案有效性,并及时予以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备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质量保修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长期稳定和安全。
第三章 竣工验收机构管理
第十条 竣工验收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质量安全评估,并出具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长期稳定和安全。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确保竣工验收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的资质和管理能力提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十四条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推动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凡是在竣工验收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机构,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机构对于违法作假、评估不实、违反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吊销、吊销并禁止以后继续申请,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未申请备案或者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需修改,应当重新制定并按照程序审批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