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口腔诊所备案办理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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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项经理
所在地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709房
更新时间
2024-07-02 08:02

详细介绍

广州口腔诊所备案办理

口腔诊所备案办理:

一、名称和住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经营范围中有“口腔诊疗服务”字样。

二、建筑面积:口腔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置诊室2间,独立设置治疗室、观察室。

三、设备:配备与诊所诊疗科目相适应的牙科综合治疗台、压舌板、诊察床、高压灭菌设备。

四、人员: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者有5名以上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2年的卫生技术人员。

五、诊疗科目:口腔科,其他口腔专业。

材料要求: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复印件;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设备清单;

5、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含卫生技术人员)和药剂人员注册、执业地点变更、诊疗科目变更等医疗服务项目核准,均可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相关资料按要求填写并上传后,点击“在线办理”按钮,系统自动生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到原核准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口腔诊所收费标准为:诊查费30元/人次,治疗费40元/人次,拍片10元/人次。

2.收费依据: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价〔2007〕101号)、《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卫发〔2007〕16号)执行。

3.其他收费依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部门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口腔诊所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市辖区内的,由市卫生局负责审批;其他地区的,由市卫生局委托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口腔诊所备案办理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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