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门的投资主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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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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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更新时间
2024-06-03 09:00

详细介绍

中方投资主体审批主管单位为商务部门,其进行核准的法律依据包括《境外投资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投资办法》”)。

《投资办法》中的核准程序主要体现在其第六,第七和第八条,不同的投资类型适用

不同的审批程序。

一、《投资办法》第六条投资申报与审批程序

《投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类型有:(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

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材料申报

企业就《投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类型进行投资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

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

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

所列情形的说明等;(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

合同;(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

项前期报告表》;(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电

请。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

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电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

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

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电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

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境外投资项目的发证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

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

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投资办法》第七条投资申报与审批程序

根据第七条规定,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根据规定报送材料并经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

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电报材料比照前述《投资办法》第六条的材料电报类型电报。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企业开展上述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电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

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境外投资项目的发证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

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电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投资办法》第八条投资与审批程序

《投资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资类型主要是指企业开展《投资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并按进行核准。

核准与发证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

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

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商务部门的投资主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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