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股权转让申报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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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奥美(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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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1396817
联系人
蔡协
所在地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98 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1117室
更新时间
2024-09-06 18:00

详细介绍

  1.问: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什么金额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二)的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第六条的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2.问:纳税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应该何时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3.问:纳税人转让其未全额实缴出资的股权份额,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四)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因此,纳税人应在合同中列明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

  【举例】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分别列明:1.已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的金额。2.未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出资资格”的转让金额。

  甲某持有a公司****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已实缴金额为500万。

  甲某与乙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股权的转让价为6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毕后,转让方不再承担对目标公司的任何出资义务,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500万的出资义务。其中已实缴出资500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为550万;未实缴出资500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为50万。

  根据上述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列明的已实缴出资部分的转让价款550万。

  4.问: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半征收优惠?

  答: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

  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纳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

以下部分“东方税语”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印花税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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