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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03 08:00

详细介绍

一、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该条例第49条就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依据。同时住建部2013年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9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区别与联系

    实务中,一些机关、单位及个人认为建筑工程合格的标志是竣工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备案的工程不能使用。主要原因是:竣工验收备案在2000年之前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等规定办理,其性质带有行政许可的意味,具有一定的历史性。特别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持此观点的者认为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竣工验收均指的是综合验收,而不是单体验收,同时综合验收才能交付使用的规定并不是近几年的新规定。比如住建部组织编写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9条明确约定,交付的条件是该商品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另外原建设部与质监总局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版强制性(目前已废止,新版中无此规定)条款第6.0.7条说明中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虽然验收制度改为验收备案制度,但并没有改变验收备案才能交付使用的规定,只是将验收的组织主体由原来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改为建设单位。只有办理了验收备案手续,取得验收备案证才能将工程交付使用。也就是认为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合格的标志就是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取得备案证后才可以交付使用。

上面这些就是小编今天所讲解的全部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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