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新规(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章对“信息变更和报送”进行了专章规定。我们根据该部分的内容,对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作出如下梳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 | 披露时间要求 | 信息披露管理者 |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登记信息 | (1)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2)股东、合伙人、关联方; (3)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4)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 |
重大事项变更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 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
定期报告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财务、经营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 协会系统填报 | |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 -- | |||
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 | |||
中国证监会、协会要求报送的临时报告和其他信息。 | ||||
临时报告 | (1)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 (2)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可能对市场秩序或者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3)私募基金触发巨额赎回且不能满足赎回要求,或者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 (4)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5)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者从业人员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或者因违法犯罪活动被立案调查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6)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10个工作日内 | 向协会报告 | |
私募基金 | 备案信息 | (1)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等重要事项; (2)私募基金类型;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4)负责份额登记、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5)影响基金运行和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 | |
基金合同终止 | 清算报告 | 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向协会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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