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私募基金信息变更新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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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08 07:00

详细介绍

2023年私募基金信息变更新规

(一)登记信息的变更

《办法》第五十五条明确,私募基金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1.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等重要事项;

2.私募基金类型;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4.负份额登记、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5.影响基金运行和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存在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的情形,或者变更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会终止办理变更,退回变更材料并说明理由。

根据此前2014年1月17日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注:将于2023年5月1日废止)规定,“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本条中明确了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形,增加了私募基金类型的变更,将此前基金备案信息的报送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二)清算报送

《办法》第五十七条明确,私募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私募基金在开始清算后不得再进行募集,不得再以基金的名义和方式进行投资。

(三)信息披露

《办法》第五十九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组织、指使或者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各类信息披露报告,履行投资者查询账号的开立、维护和管理职责。

信息披露的具体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其中,《办法》第六十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报送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明确负责信息报送的**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职责,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加强信息报送质量复核,保证信息报送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该条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报送工作应由具体的相关备案的**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负责,对报送的信息应当进行复核,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信息

《办法》第六十一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1.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财务、经营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管理规模超过一定金额以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报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3. 私募股权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基金规模超过一定金额、投资者超过一定人数的私募基金等,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中国证监会、协会要求报送的临时报告和其他信息。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的,协会可以视情形延长报送时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危害市场秩序等风险的,协会可以视情况调整其信息报送的范围、内容、方式和频率等。

本条款新增了私募管理人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相关财务、经营信息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且要求管理规模超过一定金额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同一实控人控制的两家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明确了如基金规模超过一定金额、投资者超过一定人数,该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负面事项的报告

《办法》第六十二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

2.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可能对市场秩序或者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3. 私募基金触发巨额赎回且不能满足赎回要求,或者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

4.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5.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者从业人员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或者因违法犯罪活动被立案调查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6.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会可以视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投资运作有关的资料、信息,前述主体应当配合。

本条款中所述的特殊重大事项,协会要求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报送,使得协会对于存续基金的风险进行及时把控,也有利于协会及时的发现风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进行重点监管。


私募基金变更,私募基金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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