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注册公司-*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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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10:44

详细介绍

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公司法*新的注册资本规定。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

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根据2014年*新《公司法》,除其他规定外,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性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被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被取消。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和*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两者的相似之处。

实缴制和认缴制是企业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两者的区别。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相应的资金数额必须在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和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运营效率。

认缴制是指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缴验资证明。认购登记制度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势。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尽量缩小审批和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无序竞争,强调加强土地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并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项目,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尽量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的许可,尽量减少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非许可审批。

三是降低资质许可,取消所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根据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等级评定的,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违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旧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法定的*低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全额支付。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低注册资本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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