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要求(5月1日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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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9-08 07:00

详细介绍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5月1日新规)。2023年2日2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及配套指引适度完善了登记规范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内容提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本文将聚焦《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梳理目前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经营方面的具体要求。

01登记时间要求

《办法》规定,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而设立,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需要暂缓办理登记的除外。

02名称及经营范围要求


基本要求

禁止情形

名称

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

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

经营范围

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的字样。

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

03出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货币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04财务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大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建立有效隔离制度,保证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独立运作、分别核算。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当就是否存在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说明。

05办公场所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个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应当具有合理性并说明理由。

06风险控制机制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运转有效的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业务隔离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等制度,以及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保障资金安全、投资业务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07冲突业务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不得通过设立子公司、合伙企业或者担任投资顾问等形式,变相开展冲突业务。

《办法》及配套指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经营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态度。因此,拟进行私募机构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从多方面审查自身基本经营方面的具体情况,以顺利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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