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牌照申请要求(149号牌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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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树湾壹号A座1805
更新时间
2024-08-27 07:00

详细介绍

   香港证监会牌照申请要求(149号牌照办理条件),任何人士在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和非银行零售杠杆式外汇市场进行受规管活动须向证监会領取牌照或在证监会注册。非认可财务机构的持牌法团须获证监会发牌;认可财务机构(即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须向证监会注册,另获豁免者除外。香港1号牌照申请,4号牌照申请、9号牌照申请、10号牌照办理。

    编号      牌照类别

第1类

证券交易

第2类

期货合约交易

第3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5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7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

第9类

 提供资产管理

第10类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第11类

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

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 (未正式实施)

第12类

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 (未正式实施)


02申请人资格

   ● 注册地点:

1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

2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

   ●  胜任能力:

1拥有合适的业务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资格的人员,以适当地管理

2可能面对的风险(详见证监会的《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指引》)

   ●  **管理层

组成包括下列人士之**管理层:

1法团的董事;

2法团的负责人员;

3八名核心职能主管(包括:整体管理监督、主要业务、营运监控与检讨、风险管理、财务与会计、信息科技、合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4以上三种类别的职位不一定要分别由不同人士担任。

   ●  负责人员

符合负责人员之规定:

1委任*少两名符合《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指引》负责人员直接监督法团拟进行的有关活动,*少一名负责人员可以时刻监督有关业务;

2负责人员当中*少要有一名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执行董事。

   ●  核心职能主管

委任核心职能主管之考虑:

1应考虑其在法团内的资历和职权;

2应担任**职务及拥有足够权力,可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出决策和管理核心职能;

3直接向法团的董事会或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汇报和负责,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担任某项核心职能的主管。

   ●  一般的适当人选规定

1应考虑其财政狀况或偿付能力;

2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并顾及其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3能力是否称职、诚实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

4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 财政资源

1在任何时候须就不同牌照的规定,将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维持在不少于《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指明的金额 (见附表);

2如就多于一類的牌照提出申请,应维持的*低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将以所申请的有关牌照规定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03牌照豁免

 ● 附带豁免

1如已就以下其中一类牌照已获发牌,而法团进行的若干受规管活动完全附带于其已获发牌的另一類受规管活动,便可能无须就前者领牌,例如:

已获发牌照


     ● 附表:





香港证监会牌照申请,149号牌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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