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料酒检测 香辛料类检测 姑苏区调味品检测机构

供应商
广分检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检测部
认证
报价
1300.00元每件
品牌
GFQT
周期
5-7个工作日
检测范围
全国
联系电话
0512-65587132
手机号
17312626973
业务经理
谷彪彪
所在地
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星圃路12号智汇新城B区7栋
更新时间
2025-02-19 08:00

详细介绍

 调味料酒

  4.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调味料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4.2 产品种类

  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成分为主体,添加(可加入植物香辛料),配制加

  工而成的液体调味品。

  4.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222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sb/t 10416 调味料酒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4 抽样

  4.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4.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l。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时,

  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不少于 4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1l。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

  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

  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

  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4.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

  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

  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

  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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