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行社注册与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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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金玉
- 所在地
- 北京 丰台区 南三环东路27号院芳群公寓6号楼206
- 更新时间
- 2023-11-04 06:00
国内旅行社设立与审批程序
一、审批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金:国内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交纳10万元人民币。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州、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经所在地、州、市旅游局初审后,上报自治区旅游局。(二)自治区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名称应当含有“旅行社”)
(三)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旅行社章程;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四、旅行社审批的原则:
自治区旅游局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保证金等条件。自治区旅游局同意设立的,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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