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营业演出经营许可证设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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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15021594806
联系人
卢小姐
所在地
浦东新区金沪路99弄3号
更新时间
2024-09-04 09:30

详细介绍

  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
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备案。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
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
、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备案。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
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
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
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
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
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
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演出经营许可证 表演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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