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化妆品欧盟CLP法规MSDS报告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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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23 08:59

详细介绍-

各国MSDS(SDS)相关法规及要求

  国际

  ·GHS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照物质和混合物建立分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协调准则,即危险分类,包含物质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二是建立协调的危险信息公示,包括标签和化学品数据说明书(MSDS/SDS)。该化学品数据说明书需要包括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综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作业场所暴露途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议及有效识别和降低使用风险的信息等。目前,欧盟、美国、日本、中国等国相继实施GHS。

  欧盟

  ·REACH法规(1907/2006)

  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传递:

  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

  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

  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

  ·CLP法规

  CLP法规,中文名《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

  ·67/548/EEC附录Ⅲ

  ·指令2001/58/EC

  ·物质分类与标签管理的指令67/548/EEC(即DSD指令)

  ·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指令1999/45/EEC(即DPD指令)

  中国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旨在对应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并对MSDS/SDS规范做出要求。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0)

  该规定于2000年1月1日发布,2000年6月1日实施,旨在使我们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SDS)编写格式和内容尽可能与一致,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

  本标准是为对应《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规范化学品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86)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05)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剧毒物品分级、分类及品名编号(GB 57-92)

  ·剧毒物品品名表(GB58-9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944-86)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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