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公共承运人备案受理方式
- 供应商
- 上海道商企业服务中心
- 认证
- 联系电话
- 15021594806
- 手机号
- 15021594806
- 联系人
- 卢小姐
- 所在地
- 浦东新区金沪路99弄3号
- 更新时间
- 2024-06-10 09:30
无船承运人实际上也叫无船公共承运人,简称nvocc。通俗来讲,无船承运人就是不经
营海运船舶却可以提供海运服务的承运人。其业务范围一般有,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
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
运输负责。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等。如果有必要,
无船承运人还可以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对于货主来讲,将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运输,比交给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在手续上
要简便得多,而且可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而对于无船承运企业来说,企业备案之
后,除了可以与船公司签订运价协议,还能以自己企业的名义签发海运提单,接受货运代理
同行的委托货单,另一方面还可以极大的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那么,审批改备案之后,无船承运人该如何备案,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
项的通知,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无船承运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的,可任选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
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备案所需条件如下:
1.企业主体需要是物流或者货代类企业(不同地区政策不同);
2.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保持一致;
3.企业经营范围需要包含“无船承运”或“无船承运业务”项目。
备案时,企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联系人信息和
一些其它补充材料。在无船承运人备案结束后,无船承运企业还应当按相关要求在中华航运
网进行运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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