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质证书 展示公司实力招投标必备视频
- 供应商
- 清远远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认证
- 资质证书办理作用
- 招投标加分
- 可售地
- 全国各地可办理
- 产地
- 北京
- 联系电话
- 18813558434
- 手机号
- 18813558434
- 联系人
- 李经理
- 所在地
-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宁路2号中之二宜禾新城E幢首层47号铺
- 更新时间
- 2024-03-21 23:26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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