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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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宁社区太宁路145号二单元705
- 更新时间
- 2024-12-23 20:00
通知发布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在所辖区域内部署展开此次行动。
从通知内容也可以看出,未来一年内对于电商平台销售的化妆品监管将会是此次专项行动的重头戏。
随着网络技术地不断发展,线下转线上的购物模式逐渐成熟,在各种促销活动的加持下,化妆品的线上市场已不可小觑,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的监管势在必行,相关企业更应该及时自查自纠,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争得销售市场的主动权。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的化妆品以及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重点检查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产品标签等信息,确保其全面、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对标签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开展重点检查;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等的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
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等,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限用组分生产的化妆品等。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加强了儿童化妆品标签与宣称管理,“使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均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