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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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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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

2019年新个人所得法实施后,我们把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四项所得统一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税,按月或者按次预扣。



按年计税,就是用全年的这四项合计收入额减去扣除项后,然后比照一个统一的税率表算个人所得税。

从这点上来看,不管是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算法都是一样的,那还区分个甚呢?

其实呢!

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还是有很多不同的,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还是需要区分开来,不然依旧会出现税收风险。

这里总结分享一些主要的区分点,欢迎大家补充完整。


1、支付的劳务报酬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工资薪金不需要。

是否需要发票,主要看该项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属于那就需要发票,不属于则不需要。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从劳务报酬定义来看



这些业务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那么既然如此,企业支付这些费用,理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理应取得发票。

回过头来,我们看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是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工资薪金的定义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而个人在任职受雇情况下,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纳范围的。

那么企业在支付工薪薪金如何满足税前扣除的要求呢?这个凭借内部凭证即可。



内部凭证有哪些呢?工资表、考勤记录、规范的薪酬制度、劳动合同等,制度要符合行业、地区水平,薪酬发放是相对固定,平稳的,还必须需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等,简而言之就是合理!




2、工资薪金是要计入社保基数的,而劳务报酬的不用。



这里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的呢?就是看你个人的上年平均工资,上年平均工资高于上限(一般是社平工资的300%)以上限为计税,上年平均工资低于下限(一般是社平工资的60%)那就按*低限算。

如果你的上年平均工资在*高和*低之间,那就按实际算。

这个工资的组成就是单位在一定时期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总额,而这里的工资薪金自然是其范围内。

所以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是社保基数。



而支付的劳务报酬,自然不属于工资的组成,也不计入社保基数。我们在核算时候直接按照发票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即可。


3、收入额的算法不同

虽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都是以年收入额扣除减除项目后算个税,但是这里收入额的算法是有所不同的。



劳务报酬可以扣除一个20%,而工资薪金直接以其收入为收入额。比如2020年从公司获得应发工资是1万,那收入额也就是1万,如果这1万是劳务报酬,那么收入额就只有8000(1万*80%)。

从这点看,按劳务报酬算个税好像也不亏。

4、预扣预扣阶段的算法也不同

虽然说综合所得都是年度税,以年为周期计算,但是实操中,我们实行的是年度汇算,然后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的,毕竟税款要均衡入库,不可能都等到一年到头再来征收。

而这个预扣预缴的具体算法,这两个又是不同的。

这里面的不同具体又分适用的税率表不同,收入额的算法、整体方法也不同。

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适用的是单独的一个税率表。


而工资薪金呢?其适用的税率表和汇算的时候是一样的。


收入额的算法不同。



其实我们发现,工资薪金的收入额不管在汇算和预扣都是一样的算法,而劳务报酬却不同,预扣阶段分了一个段。

整体方法上,工资薪金采用的是累进预扣法,而劳务报酬是按次计税。

新个税下,工资薪金是累计预扣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区分不清会造成哪些风险呢?

1、支付属于劳务报酬的支出习惯性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不索取相应的发票。

2、支付属于工资薪金的支出不计入社保基数,导致少交社保。

3、故意混淆实质为工资薪金的支出为劳务报酬,虚开发票列支,以达到规避社保、拆分收入的目的。



怎么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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