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基金财富所有权

供应商
深圳慧博传承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
手机号
13476991526
联系人
李女士
所在地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梅东二路2号翰岭院7、8、9、10、11、12栋12栋22B
更新时间
2023-03-02 14:47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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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只是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因此,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成了信托行为及其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对此,现实有不少人由此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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