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投资监管程序经历了一个逐步放宽的过程,
电话沟通能了解新情况
从全面监管到简政放权。2014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
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对外投资监管由“核准为主”转变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简
化了审核手续,实现更多权限下放。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同时推进了网络
平台的使用,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了便利和支撑。本文将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等具体介绍当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所需的核准、备案、登记流程,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
提供参考。
商务部门核准和备案要求
根据商务部2014年9月6日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
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备案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企业境外投资涉
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投资情形均适用备案管理
外汇登记管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规定的通知》,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须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此后,企业
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指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直接投资相
关的费用,包括投标保证金、租用办公场地、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所需的费用
等等。
2015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
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13号文》取消了境
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
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
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
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2020年1月10日,由
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
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的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
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废止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第1.5、1.6
、1.10、1.11、1.12、1.13、1.14、1.16、1.17、1.18、1.19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