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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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3-03-0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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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华维贝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环境咨询、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和安全咨询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主要提供环境三废检测、废气检测、废水检测、厂界噪声检测、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危害预评价、设计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安全应急预案编制、油烟检测、饮用水检测、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企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等相关咨询服务。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始终将服务可靠、作为核心竞争力去打造,始终秉承“诚信求实、创新发展”的企业精神,持续致力于环保行业,以匠人精神做好服务,赢得越来越多客户与市场的认可。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是公司一贯的宗旨,未来也将继续秉承客户优先的原则,全力跟随客户需求,不断进行服务改进和创新,努力成为服务、双的环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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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有哪些? 分为几类?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 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第十条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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