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银保监转让河南区域保险代理、周口市

供应商
大家庭软件有限公司
认证
保险代理
区域
200万
没有处罚
全国各地
区域保险代理
张经理
13581991518
股东
张文海
所在地
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4号楼1层102-14
更新时间
2024-09-22 07:00

详细介绍

牌照基本信息

1、公司名字:河南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注册时间:10年以上

3、注册资金:200万

4、实缴资金:200万

5、注册地区:河南

6、业务区域:河南

7、经营范围:在河南市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股东结构:自然人

9、分支机构:无

10、债权债务情况:无

11、是否有法律诉讼记录:无

12、是否有在执行的案件:无

13、全体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是

14、是否百分之百股权转让:是

15、失信被执行人:无

16、股权质押:无

17、银保监处罚:无

18、股权质押:无

19、(裸牌260万)

牌照基本信息

1、公司名字:全国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2、注册时间:10年以上

3、注册资金:5000万

4、实缴资金:5000万

5、注册地区:南方

6、业务区域:全国 (带网销)

7、经营范围: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8、股东结构:自然人

9、分支机构:河南、河南、等十家左右

10、经营状况:正常

11、历史业务量:规模不大

12、现有业务量:存量业务

13、清理业务余量所需时间;随时剥离

14、债权债务情况:无

15、是否有法律诉讼记录:无

16、是否有在执行的案件:无

17、全体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是

18、是否百分之百股权转让:是

19、是否带法人股转(如有):否

20、是否带团队转(如有):否

 牌照价格:2600万(裸牌)

托管资金;500万

21、公司名字:全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2、注册时间:10年以上

23、注册资金:5000万

24、实缴资金:5000万

25、注册地区:河南

26、业务区域:全国 (带网销)

27、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28、股东结构:法人股和自然人

29、分支机构:10个左右

30、经营状况:正常

31、历史业务量:超过5亿

32、现有业务量:有

33、清理业务余量所需时间;正在剥离

34、债权债务情况:无

35、是否有法律诉讼记录:无

36、是否有在执行的案件:无

37、全体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是

38、是否百分之百股权转让:是

39、是否带法人股转(如有):否

40、是否带团队转(如有):否

41、失信被执行人:无

42、股权质押:无

43、银保监处罚:无

44、主要险种:产险寿险(寿险业务直接收购方接手)

45、股权质押:无

46、许可证到期日期:长期

47、裸牌价格:2000万

48、托管资金:500万


豫银保监办发〔2020〕169号

各银保监分局(含济源监管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河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可在河南省辖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如无特别说明,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河南辖内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适度竞争原则。在保证经营主体布局有效满足本地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从严把握农业保险经营条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的退出机制,保持农业保险市场总体稳定,防止过度竞争、恶性竞争,形成适度竞争格局。

(二)稳步推进原则。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经营条件及标准,督促有意愿并且符合条件的新开办机构,以稳步有序的节奏推进农业保险业务,不断夯实农业保险经营基础,逐步扩大业务类型及范围。

(三)支持创新原则。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充分运用科技赋能,有力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服务国家扶贫、乡村振兴等战略。

四、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等要求。

(二)总公司符合银保监办发〔2020〕51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三)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承保及理赔实务流程、费用管理、大灾应急预案、内部稽核、回访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

(五)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具有一定的农业保险信息科技化水平。并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人员,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和风险管理能力。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应至少配置3名能满足业务管理和服务需求的专职人员。

(六)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并建立覆盖到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涉及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基层服务网络。县级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查勘设备、交通工具等条件能够满足业务管理和农业保险服务的要求。

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内的分支机构应配备能满足业务管理和农业保险服务需要的专职人员。原则上,农业保险年度保费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人员,年度保费收入每增加500万元应至少增加1名专职人员。

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行政村应至少配备1名协办人员。

农业保险专职人员,指熟悉当地农业政策和农业生产基本情况,专门从事农业保险承保、验标、查勘等工作的保险公司正式员工。

已获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如不符合此条件要求,应在六个月内配齐合格人员,在此期间内,不得承保新的农业保险业务。届时仍未符合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五、符合条件、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在开办首年结合自身经营条件先从全省选择1-2个服务能力较强的县级分支机构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满一年后,经河南银保监局组织的综合考评合格,可逐年增加2-3个县级分支机构,并逐步参与地方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业务。银保监办发〔2020〕51号文下发前未获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但已经开展过农业保险业务的省级分公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继续在近三年已开展业务的县级区域开展商业性及地方财政补贴业务,经营满一年后,经河南银保监局组织的综合考评合格,可逐年增加2-3个县级分支机构。上述两类保险机构,经营满三年并综合考评合格后,可在全省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并参与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承保。

六、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的农业保险经营。

农业保险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分公司,不再具备农业保险经营条件:

(一)总公司退出农业保险经营,或不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二)总公司不再授权省级分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三)省级分公司因自身原因退出农业保险经营。

(四)存在银保监办发〔2020〕51号文第八条相关情形的。

八、退出农业保险经营的省级分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未了责任,妥善做好后续服务等事宜,并及时向河南银保监局报告。保险机构退出后,未妥善做好后续事宜造成严重影响的,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九、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退出农业保险经营后满三年的,如需重新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仍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

十、银保监办发〔2020〕51号文下发前已获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对照本通知第四条逐项开展自查,并向河南银保监局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部门设置、服务网络建设、人员配备、资源投入等情况。

十一、银保监办发〔2020〕51号文下发前未获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有意向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向河南银保监局提交以下符合经营条件的材料:

(一)对照本通知第四条逐项介绍本公司情况,包括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情况、管理制度、部门设置、服务网络建设、人员配备、资源投入等方面。

(二)省级分公司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规划、拟开展业务的地区及该地区分支机构设置、硬件设备、人员配备、基层网络建设、拟开办业务及可行性分析等。

十二、河南银保监局负责及时公布、更新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名单,同时抄报中国银保监会。

十三、各银保监分局结合河南银保监局公布的省级分公司目录,可视情况要求地市级分支机构报送有关备案材料,包括各县级分支机构硬件设备、人员配备、基层网络建设等情况。各银保监分局可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的查勘设备、交通工具、专职(协办)人员等开展抽查,核实是否满足业务管理和农业保险服务的要求。

十四、河南银保监局将根据银保监会相关管理规定,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和信访投诉为核心,每年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十五、银保监办发〔2020〕51号文下发前已获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或开展农业保险共保业务的保险机构,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两年内达到本通知要求(人员配备要求除外)。在过渡期内,上述保险机构应积极整改,期间仅可在已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区域内继续开展,不得拓展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稳定存量、严禁增量。届时仍未符合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十六、本通知所称农业保险业务,包括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通知规定。

十七、本通知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机构或管理人员因农业保险(含涉农保险)业务受到下列行政处罚: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公司高管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处罚。

十八、本通知涉及的综合考评办法将另行制定。

十九、依法设立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参照使用本通知规定。

二十、河南银保监局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银保监办发〔202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河南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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